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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甬建发〔2014〕164号)
发布时间:2016-07-30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有关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54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准予预售的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调整如下:
二星级绿色建筑,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四分之一及以上;
三星级绿色建筑,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正负零及以上。
二、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经认定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预制装配率达到15%及以上,与二星级绿色建筑预售条件相同;预制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与三星级绿色建筑预售条件相同;采用钢结构体系的住宅建筑,与三星级绿色建筑预售条件相同。
三、依据本通知第一、二条申请预售的住宅项目,必须为全装修设计。
四、对准予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售房合同中应明确建筑物的绿色建筑星级或预制装配率,并增加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五、对准予预售的绿色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单位不得出具降低星级标准或取消全装修的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同意降低星级标准或取消全装修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不得实施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的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应编制并执行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同时对绿色建筑星级对应条款的施工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管力度。
六、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及时互通办理结果,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申请预售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督检查,引导我市绿色建筑良性发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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